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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制之理论思考
www.110.com 2010-07-09 13:41

关键词: 著作权/保护期限/公共利益/公有领域 
内容提要: 存在期限限制,这是著作权与有形财产的重要区别之一。著作权保护期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社会政策以及利益平衡等方面加以认识。确定著作权保护期的因素可以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分析。著作权保护期在存在一致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性。 
 
 
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了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确定著作权保护合适的期限也是促进各国著作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从著作权法保护原理看,需要对著作权的保护期做出一定限制,以维持文化表达多样性的延续。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实现著作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即使的专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独特的,例如由作者行使专有权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价值,作品也最终进入了公有领域。虽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缩小了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范围;但由于通过延长的保护期限而带来更多作品被创作、实现更多的著作权效用,在总体上可以弥补因为保护期限延长而产生的缩小公有领域范围的情况。本文即拟对著作权保护期限制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著作权法理论的完善有所增益。
   
一、规定著作权具有保护期的正当性
 
(一)从经济学方面认识
 
著作权保护存在期限限制,这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重要区别之一。有形财产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从作品这样的公共产品与有形财产的比较中,有助于认识保护期限不同的原因所在。关于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可以结合稀缺性的讨论而加以理解:
 
有形财产,典型的如土地和牛羊,对其赋予产权的正当性在于稀缺性和效率。有形财产的使用具有损耗性,并且具有冲突性,即同一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由很有限的人来使用。这一特点使有形财产资源具有稀缺性。基于此,有必要通过赋予专有的财产权以保障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则不同,一旦被公开,它们能够被无限地复制和传播。在经济学的概念上,作品属于公共产品的类别。这种公共产品很难由其创造者即作者实际控制,除非不公开作品。这样,不能用授予永久性的有形财产权的方法来解释授予作品著作权的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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