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保护 > 著作权保护期 >
著作权保护期限制之理论思考(6)
www.110.com 2010-07-09 13:41


 
如果上述著作权激励理论可以接受哪怕是部分地接受,可以认为这一激励的很大部分是提供给作者的亲属。这一讨论在国内和国际著作权层面上很长时间内有重要影响。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超过了作者有生之年,很自然地考虑到了作者亲属的利益。很多轶事表明,有很多作者在本质上是关注其家庭的。这些例子占据了立法者的想象,进而从考虑作者的家庭这一因素来确定著作权保护期限。欧洲有些学者主张至少要延续到两代人中。还有建议认为,随着生命的延长,每一代的保护应当延伸到观念上的“生命”,如60或者70年。一个更现实的测量可能是20-25年,依据是在出生和成为成人之间。两个这样的期限在一般的情况下将是足够的。[5]
 
著作权保护延伸到作者死后的一代,实际上可以从著作权作为一种可以被继承的财产的角度加以认识:作品具有商品属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也是一种物质财富。由于作为作者智力劳动结晶的作品在其有生之年是其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这一无形财产就理所当然地应和其他有形财产一样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维护著作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著作权保护期由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的确定方式,除了上述从著作权继承的角度认识外,还可以从维护著作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方面认识。这可以从与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延伸到作者死亡后的比较中理解。人的寿命不但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不同著作权人之间的寿命也不一定相同。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延伸到作者死亡后一定期限的情况下,不同著作权人作品的保护期可能会存在很大差距。典型的是老年人创作作品的保护期限比年轻人的要短。如果他们认为其作品的保护期比年轻人的要短而使其创作的可能性减少了,那么社会利益的损失将值得考虑。另一种情况是那些在年轻时就死去的作者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比起寿命较长的人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也短得多,这看来也是不平等的。这样,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状况,需要将保护期限延伸到作者死后一定的时期。这样可以至少保障每一个作者都享受到了同样的一个保护期限。作者的实际生命仍然是最便利的方法,而在作者死后再确定一个固定的时间作为保护期,可以减少作者的生命不同产生的不平等现象。可见,至少从作者的观点看,保护期超过了作者的有生之年具有正当性。当然,对不同种类的作品来说,确定不同的保护期是适当的,特别是当考虑到新技术的发展时更是这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