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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制之理论思考(3)
www.110.com 2010-07-09 13:41


 
(二)从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目标认识
 
著作权法存在公共利益目标,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得以实现。建立著作权期限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关于著作权期限的理性,可以从著作权期限设立的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确立著作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符合著作权法的宪法目标。公共利益可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也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基础。在讨论著作权期限时,它甚至是著作权期限延伸的一个重要基础。除了由作者的创作所提供的文学和其他著作权作品的公共利益外,独立的作者利益不存在有效的法律或者历史基础。有学者指出,作者使著作权法屈从于公共利益,但在这一个意义上,是公共利益而非著作权期限延伸的运作具有有限性。如果作者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他在一定的保护期后失去了垄断,因为他获得使用费用的利益,从长远来看屈从于公共利益。这种公共产品或者是公共利益是这一正当性理论的基础,而不是基于权利的独立来源。可以认为,公共利益既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支持,也为著作权的有限保护提供了依据。
 
笔者认为,通过公共利益的观念,至少提供了著作权的手段和来源。著作权期限的扩张,这种扩张意味着重新“俘获”了公共领域作品,这些作品在被创作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后是本应当可由公众自由获得的。这种扩张也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框架内得到认识:公共利益本身是著作权立法的宪法来源,它也是支持著作权期限的基础。如果公共利益得到了展现,著作权的扩张将是适当的。表面上,直接从期限的扩张中受益的是著作权人,而公众反而会增加接近作品的成本,但由于著作权期限的扩张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公共利益,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理性,还可以结合著作权法促进民主文化目标的方面加以认识。著作权法的民主范式与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是一致的。根据传统的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理想的著作权期限不能长于或短于为促进新作品创作和传播需要提供的足够的收益,即它应相当于为有效地促进新作品创作和传播而需要提供足够收益的保护期限。早在1842年,迈科拉伊在涉及到图书著作权问题时指出:著作权的原则是这样的,即它是为了给作者发奖金而向读者征的税。该税收是对人类有益的方面征的税。这里的观点是,这种“奖金”对于增进智慧和学习是十分必要的,“奖金”也反映了著作权保护背后的对价。
 
从理论上说,著作权保护期不应比确保利益的实现所需要的时间长一天。通过一定的保护期限保障作者利益的充分实现,与著作权法创设公有领域的机制并不矛盾。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民主范式)即关注公有领域的建构,关注民主社会中表达的多样性和个人自治。从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来看,著作权法应当足够地支持促进原创性表达的创作和传播,建立确保实现原创性表达的创作和传播机制。著作权有限期保护强调了著作权是一个有限的授权,它就是实现民主文化这样一个目标的机制,也是一个留存公有领域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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