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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日记”侵权案终审王庆祥胜诉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溥仪日记’侵权案” 续

  导言:新闻回放:2009年6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庆祥诉同心出版社出版、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销售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涉嫌侵犯由他注释、整理的1996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著作权一案。2009年11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同心出版社、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败诉,裁定同心出版社除赔偿经济损失7万之外,在十五日内,在8家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庆祥公开致歉。2009年12月18日,同心出版社不服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省高法公开审理此案。

  本报讯(记者刘洋)昨日记者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一年多的“‘溥仪日记’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是从此案的当事人之一王庆祥先生处获得这一判决结果的,王庆祥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判决书明确了王庆祥是《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之一,并对同心出版社是否侵犯了王庆祥著作权问题也做明确认定。

  “……将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与王庆祥享有著作权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进行对比,两者日记正文部分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其余内容相同。且《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存在的差错之处,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亦同样存在,而同心出版社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综上,同心出版社未经王庆祥许可,篡改并复制、发行了王庆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庆祥基于上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同心出版社应对此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同心出版社负担。

  同心出版社此案代理律师付明德表示,出版社一方暂时没有获得此案的判决结果:“如果结果是这样的,我们可能还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记者获悉,2009年11月王庆祥诉成郁文(化名黎园)侵害名誉权案,以及2010年5月份天津人民出版社诉同心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件目前也都在法律程序中,此次“日记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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