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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告侵权案胜诉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昨天(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张艺谋状告《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作者黄晓阳及出版方华夏出版社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艺谋方面大获全胜,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5万元。

  张艺谋告作家获赔45万。

  网易娱乐12月8日讯 昨天(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张艺谋状告《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作者黄晓阳及出版方华夏出版社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艺谋方面大获全胜,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5万元。

  记者从新画面公司发来的法院判决书上看到,法庭认为,《印象中国:张艺谋传》在封面上使用了张艺谋的肖像和手写签名,构成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尤其是在使用“张艺谋”字样的手写签名后,不少读者都会在阅读该书时产生该签名即为张艺谋本人所签的误解。而在争论最大的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上,判决书指出,虽然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容忍社会舆论的关注、监督,《印象中国:张艺谋传》在行文上也无过度渲染感情纠葛的倾向,但书中关于张艺谋情感部分都直接采用“他或张艺谋说”的形式进行叙述,又无标注素材来源,干涉了张艺谋“对自身情感生活表达的意志自由”,“不可避免地使社会中共对其人格形象产生歪曲的理解”,侵害了张艺谋的名誉权。因此,法院责令黄晓阳和华夏出版社赔偿张艺谋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共计45万元。同时,被告方还必须停止再版发行《印象中国:张艺谋传》,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

  据了解,凭借大肆描写张艺谋与前妻肖华、和巩俐之间的感情纠结,《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在去年奥运会期间甫一发行就引起了广泛关注,而张艺谋方面则在今年1月愤而提起诉讼。不过,由于该案在《三枪拍案惊奇》正式公映前三天才正式下达判决,不少人都猜测这场官司又是老谋子的一次“炒作”。对此,记者从新画面公司了解到,张艺谋方面对这个巧合也感到十分意外,事实上,最初提起诉讼时,被告黄晓阳曾一度“人间蒸发”,庭审也因此搁置,直到张艺谋方面把华夏出版社也一起告上了法庭,出版社方面才耗费大半年时间找到黄晓阳,这才等来了判决。

  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华夏出版社,黄晓阳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的再版印刷,发行。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夏出版社,黄晓阳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原告张艺谋的致歉声明,具体内容应经本院审核。逾期则本三.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的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费用由被告华夏出版社、黄晓阳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夏出版社,黄晓阳共同赔偿原告张艺谋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夏出版社,黄晓阳共同赔偿原告张艺谋精神损害抚慰问金人民币五万元整。

  五.驳回原告张艺谋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元,由原告张艺谋负担二千三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华夏出版社、黄晓阳负担五千四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从本判决,原告张艺谋,被告华夏出版社、黄晓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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