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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字库 著作权侵权谁担责?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小小的字符都是有著作权的,从我们打开电脑接通电源开始,每个步骤都代表着他人一定的权利。如果我们使用不当的话,都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于去年的“宝洁公司因使用未经方正电子公司授权的字库产品应用于产品包装、商标和宣传品被诉一案“再次提醒我们:未经专门许可,擅自将计算机字库字体用作商业用途,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在实际工作中,字库侵权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广告主的相关广告、产品外包装等设计是由其合作的广告公司负责制作的。这时,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往往就字库侵权责任互相“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其中,广告主一方强调自己就设计工作已经付了设计费,在设计方面“出了事”自然由广告公司负责处理;广告公司一方则认为,自己拿到的设计费只是“辛苦钱”,是劳务费,并且广告宣传、外包装设计等内容最终是用在广告主的产品上,由广告主来“埋单”更为合理。

  对这样的“说辞”,知识产权专家给出了如下的观点:

  首先,计算机字库是字体设计师直接在计算机上设计或在平面印刷字体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对平面字稿的扫描、数字化拟合、软件编程等众多步骤开发而成、并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依法受到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其次,广告公司受广告主的委托并接受其报酬,未经字库权利人授权而复制其字库软件作品,这种出于营利目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是侵权的具体表现;广告主在其商用产品上使用字库字体,未经字库权利人许可,也并未支付相应报酬,同样构成对字库著作权的侵犯。

  专家进一步指出,采用侵权设计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如果经销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那么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广告公司、广告主与经销商的共同行为,产生了侵害字库厂商著作权的损害后果。依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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