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动态 >
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简介(3)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二)自建曲库或者参与共建曲库。卡拉OK产品提供者可以自主独立建设曲库,也可以合作建立曲库,然后以曲库的形式进入公共服务平台。产品数量太少、不具备建库条件的,也可以散歌的形式进入公共服务平台。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不自建曲库。

  (三)自主交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卡拉OK产品提供者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行进行交易,自主选择收费付费方式。收费者是卡拉OK产品提供 者,然后再自行按照约定分配给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付费者是卡拉OK场所经营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付费方式付费。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将 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消费者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

  (四)自主定价。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应当由版权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定价交易。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 和集体谈判的方式推荐一个指导价格,但也仅供市场交易的时候参考。卡拉OK产品提供者应当明码标价,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主选歌下载。

  (五)精确计次,点播付费。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

  需要指出的是,单方定价是不合理的。如果未经卡拉OK场所经营者同意,定价过高,片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会损害卡拉OK场所经营者以 及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如果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定价过低,或者免费商用,片面保护卡拉OK场所经营者的利益,就会损害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 此,只有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交易双方双向选择,自主议价,才能实现有关各方的和谐共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