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加入WTO之后,世界更加关注中国在保护著作权方面的行动。如何加大力度遏制屡禁不止的盗版、侵权行为?以赢利为目的的出版、演出,能随意引用别人的作品吗?不是主观恶意的网上复制,算不算侵犯著作权?杂技、建筑等特殊领域的作品,受不受保护?最近,这些以前很难找到明确答案的问题,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得到了解答。为此,本刊特请有关方面的学者为读者解读。]
2001年10月27日,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从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实施10年来,中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录音制品公约》等三个主要国际版权公约。此次修改《著作权法》九大内容,使得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能够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迎接新技术发展的挑战、加大执法的力度并和国际接轨。
著作权法走向完善
文化影视、电子软件等领域的版权问题,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已经过去了11年。这11年可谓各国著作权制度发生重大、快速变化的一个历史时期。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互联网的急速扩张、经济全球化运动的一系列重要进程都在各国著作权法上留下相当深刻的印记。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已开始。
1995年,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说明》为《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了三条主要原因,即:第一,根据著作权法及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国的著作权法给予外国人的保护优于给予中国人的保护;给予台港澳同胞的保护优于给予内地作者的保护。这种双重标准显然有损于国家的形象。第二,现行著作权法缺少一些必要的规定,例如没有关于禁止令、法定赔偿的规定,盗播、盗映活动虽然十分严重,但是不在行政处罚之列,致使某些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制止和打击。第三,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输的开发与利用,对作者权利的影响以及自身利益的法律保护,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新闻出版、文化影视、电子软件等版权产业的发展,妨碍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严重影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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