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2001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哈会议召开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
修改九大内容和国际接轨
"杂技艺术作品"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新加进的内容。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了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二是保护客体的表述问题;三是对著作权“权利”的整合问题;四是依据国际规则重新设计问题;五是完善制度问题;六是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问题;七是解决十余年来引起不少争论的著作权“转让”问题;八是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问题;九是新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思路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全面引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扩大了可享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范围。二是消除了中国国民在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受歧视的状态,在可享受保护的客体与可主张的权利等方面将中国人与外国人定位在同一起跑线上。
受保护客体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有四点比较明显的变化,一是在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项下加入了“杂技艺术作品”;二是正式使用“建筑作品”提法,并将其与美术作品归入同一类;三是采纳《伯尔尼公约》的表述方式,将包括动态影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取消了原著作权法中的“电视、录像作品”;四是在涉及“实用设计”时增加了“模型作品”。
著作权“权利”整合
此次修改最突出的动作是将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权利的解释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并扩大了作品的范围,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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