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改变初衷时,贾曾要求仍旧参与创作溥仪后半生一书,但被拒绝。
自此,贾英华便决心独自创作。他自费采访了三百余人,包括溥仪“后半生”开始的目睹者(即与溥仪一道被特赦、一道从抚顺到北京的人),到“后半生”结束时的目睹者(溥仪去世时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包括有关的新闻报道等)。其收集、笔录的文字已超千万。
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其间又经出版社及其他方面的一些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几经修改,于1988年9月向解放军出版社交付定稿,1989年6月出版。1990年,该书获中国图书金钥匙奖。
被诉侵权 案件成为世界经典
1990年11月,李淑贤与王庆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状告贾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构成侵犯版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不再印刷出版,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过整整两年的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过程中,经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该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当必须表现特定历史人物的客观真实时,原、被告所用有关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贾英华在创作中,以部分溥仪日记等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多是在书中以自己独有的文学形式表达;其中直接引用部分远未超过合理限度(并且都指明了出处)。因此,这种引用方式,既不违反,也不违反该书发表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时)我国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曾亲自旁听了此案审理过程的国际版权学会顾问、知识产权界权威郑成思先生当时曾提出看法。
历史题材或人物传记题材的不同作品,仅因主题相同,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发生侵权问题。在公众中有过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人物,可能成为人们反复以各种形式描写的对象。这纯属创作构思方面的问题,永远不会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写历史人物本可以按历史顺序写,也可以倒叙。例如,写溥仪的后半生,既可以从他由抚顺回北京写起,也可以从他晚年病危时,倒叙起生前的一幕幕这样来写。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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