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提到美国法院上世纪80年代的一些判例,尤其是有名的“威兰”判例。这些判例错误地把表达顺序的相同,以及结构、组织的相同,作为认定侵犯版权的依据。这就是有名的“sso”认定侵权验证法。如果将这种办法引入我国,例如将诗词作品创作中反映组织与结构的“词牌”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就会根本断绝了“词”这种表现形式。
李、王诉贾一案的判决虽然是在中国著作权法生效两年之后,但起诉之时,该法尚未生效;纠纷产生之时,该法尚未颁布。《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案从审理到判决,反映出我国司法界当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水平的迅速提高。
在一审判决之后不久,郑成思曾说过,该案审判庭的工作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因为,在早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半年多之前,北京西城区法院就实际运用了“三段论定法”去否定不存在的“侵权”。而“三段论定法”,在目前已被一些美国及美国之外的律师及学者称为版权理论上的里程碑。
口水之战再引名誉权之争
经典的案件和判例,却又为另外一场纠纷埋下伏笔。15年后,他们在同一家法院再次对簿公堂。
2001年4月,贾英华所著《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解密》出版,书中讲述了很多鲜为人知的情节。四个月后,王庆祥的《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出版,仅仅多了一个“再”字,而内容却大相径庭,他在书中主要针对贾英华的《解密》进行了反驳。
贾英华对本报记者说,王庆祥在书中对自己进行了无中生有的人身攻击,“欺世盗名”、“编史造假”、“末代专家所谓的解密完全是靠编造谎言、流言蜚语、主观臆测、当年习惯性套语、生拉硬扯,故作惊人之笔等种种手法,而欲达到哗众取宠和捞钱的目的”等字眼在书中出现了23次之多。
“我单位对面就是西单图书大厦,附近也都是熟人,我第一次在书店看到这书后,老觉得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贾英华无奈地说。
2005年3月,贾英华一纸诉状把王庆祥告上了西城法院。
在当年12月1日,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被告提出反诉,案由一个是,一个是名誉权纠纷,但均被驳回。
“文艺批评是正常的,文史是可以争鸣的,但人身不可以侮辱。”对于这起诉讼,贾英华不止一遍地说,“案件的焦点就是他书中对我的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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