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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中当事人应履行哪能些义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案情]女作家池甲于1990年创作职篇小说《太阳之子》。发表在《花山》杂志第4期上,后获文任文学编辑周乙看到小说 后,沉得不错,想拍成电影。1991年8月,周乙给池甲定信谈了自己对小说的看法,并询问此小说是否已被改编著过影视。池甲回信表示愿意将小说交由周乙改 编成电影。此后,池、周多次通信及电话、电报联系版权事宜。1991年12月12日,双方通过邮寄方式签订了《文学作品改编合同》,合同约定:“长江电影 制处厂一次性向池甲创作的文学作品《太阳之子》专有影视改编权,有效期为2年。”同时相约“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长影厂若要将该文学作品的专有影视改编权 许可(或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甲的书面同意。”合同签订后,长影厂便向池甲支付了费用1200元。此后不久,周乙将改编小说之事委托了黄河电影 制片厂的导演李丁到编剧肖丙。1992年春节,黄河电影制片厂的导演李丁到编剧肖丙家,寻找拍片素材,看到了池甲的小说以及肖丙正在改编权后,于1992 年2月中旬,李丁找到池甲,说出了自己想拍片的愿望,并希望池甲能作长影厂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池甲给周乙擅自决定退还你改编权,这得由厂里决定。况且还 牵扯到编剧。“3月8日池甲再次给周乙写信催促肖丙的来信,肖信中说了黄影厂李丁的拍片愿望。长影厂见此情景,于4月中旬作出转让黄影厂拍片的决定。4月 27日,周乙新赴黄影厂,代表团长影厂与黄影厂签订了《关于电影文学剧本〈太阳之子〉版权及同名小说影视改编权的转让合同》,由黄影厂支付长影厂5400 元费用,取得”由周乙组稿、编辑,肖丙编剧的电影文学剧本《太阳之子》的版权及原同名小说的影视改编权。“合同签订后,黄影厂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拍摄,并于 当年7月底摄制完成,影片中虽为池甲团名,却未给池甲任何报酬。1992年6月池甲得知此情后,认为两上厂家抛开作者,么自转让自己的作品很气愤,经与双 方交涉不未果,于10月29日向法院担起诉讼,要求两家电影厂承担法律责任。而长影厂认为,他们将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转让的是电影剧本的版权,而电影剧本是 长影厂委托肖丙改编的,长影厂享有剧本著作权,所以,其转让行为是合法的。黄影厂则认为,他们是在征得作者池甲的同意之后,才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其影 视改编权受让过来的,其行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各持一词,互不相让。

  [问题]1、小说作者池甲所表示的由黄影厂拍片意愿意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由小说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认享有? 3、长影和黄影两家电影制片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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