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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解读(3)
www.110.com 2010-07-09 14:13



    我们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势在于集中管理,设立相对集中的集体管理 组织,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使用者获得许可。同时,分类设立能够较好的适应不同作品或者权利的特点和要求。我国已经设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批准中 国作协和中国音像协会筹备设立文学作品和音像作品集体管理组织,设立集体管理组织还应当考虑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现存的局面。因此,条例按照分类设立的精神规 定了我国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外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大致有以下情况:一是,指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民法社团,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二是,指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活动,如俄罗斯《著作权法》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现行行政法规规定,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三种。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而由权利人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律特性。因此,条例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界定为社会团体,要求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遵循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表明,在我国,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单位不同,社会团体属于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法人性团体,从而就决定了,社会团体不具有公共行政的职能和营利的权利。  

     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区分标准在于,有关组织是否将其拥有或管理的资产用于投资,并将投资赢利向其会员分派利润。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范围非常明确,对于所 收取的使用费以及其他资产,不得用于投资活动。如果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集体管理组织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集体管理条例均有明确 规定。按照集体管理条例第 42条,集体管理组住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4]  

    四、与权利人的关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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