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停止侵权的责任仍然要承担,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就此达成协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起来,这些法律条文似乎都是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仔细推敲,这些规定都应属于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专为知识产权诉讼中某种举证不能 时,当事人就应当负担一定民事责任而作的特殊规定。对上述这类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规定的 情形,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特殊的规定,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1.专利侵权中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个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好证据公开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上。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2款 规定,这类专利侵权案件是要由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被告的法定举证义务,应当严格执行。专利法该条款如此规定,是由于是否使 用某种方法专利的证据很难提供,原告只要能证明被告生产的新产品与专利产品一样,举证责任就发生倒置,由被告证明其生产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原告的方法专利。 该项规定是知识产权举证责任倒置最典型的例子。 一些文章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举证责任特点,就是举证倒置,而且举证责任一概倒置,这其实是误解。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也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即使在适用倒置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时,举证责任倒置,也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 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也要首先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举证责任才能发生倒置,由对方当事人就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除被控侵权人承认使用了专利方法外,无论其是否提出反驳,均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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