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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碍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关于我国《(2)
www.110.com 2010-07-08 17:43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

  尽管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不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但是,它对确认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确认其侵权责任的定量因素和参考因素。

  1.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受侵犯的著作权内容。

  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作为侵权行为的形式,对侵权行为具有反作用,它能够体现和反映侵权行为内容,表明受侵犯的著作权内容究竟是著作财产权,还是著作人身权,抑或两者兼而有之。通过划分侵权行为的不同形态,有利于准确掌握和判断侵权行为的内容。比如,不法使用型侵权行为形态主要表明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财产权;不法享有型侵权行为形态主要表明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妨碍型侵权行为形态既可能侵犯著作财产权,也可能侵犯著作人身权。(关于对这三种不同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划分,详见下文)

  2.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侵权行为的过程、状态、情节轻重以及损害程度大小。

  侵权行为形态也是侵权行为过程、状态及其情节轻重、损害程度大小的外在表现。比如,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不法使用型形态和不法享有型形态一般是指侵权行为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不包括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不法妨碍型侵权行为形态则可能是已经实施、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状态,也可能是将要实施的侵权行为状态。以此为依据,有利于确认不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的高低,进而正确确认其民事责任的大小。

  3.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大小。

  不同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也可以体现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通过认识和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形态,有利于准确判断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大小。比如,不法享有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和不法使用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既可基于侵权人主观过错而构成,也可基于侵权人主观上无过错而构成,而且在两者如果都是由于过错而构成侵权行为的场合,前者的过错往往比后者的过错要小,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对前者规定的法律责任比后者规定的法律责任要轻就正好说明了此点:对于前者只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后者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而且只有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4.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侵权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民事责任的适用,恢复或者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弥补民事权利和利益损害。民事责任具体形式的设计和适用直接取决于实现其功能的目的,即应从恢复或者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出发来决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而民事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状况和程度又与侵权行为形态密切相关,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往往导致民事权利及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状况和程度不同。因此,侵权责任的形式选择既要考虑民事责任的功能,也要兼顾侵权行为的形态。也就是说,决定和适用侵权责任的形式要综合考虑侵权责任的功能实现和侵权行为形态,把两者统一起来。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民事责任形式的选择和确立也同样如此。比如,对不法使用型侵权行为和不法享有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而对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除了可以适用以上几种责任形式外,还可以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二、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15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具体形态,总体上可划分为两大种类:其一是不法使用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即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等;其二是不法享有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即他人违反法律规定而非法享有不应由其享有而本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未经合作作者许可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等。尽管这两种形态都属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典型形态,但只规定这两种形态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若要以行为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全面分类,就不难发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除了包括以上两种类型之外,还有一种典型的形态类型即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该种形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示规定,需要作一探讨。

  所谓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是指他人实施的不法妨碍、阻止著作权人正常行使其著作权利,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支配和使用作品,因而无法实现自己权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该定义揭示出以下几方面含义:首先,该种行为形态是一种由非著作权人实施的妨碍、阻止著作权人正常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即在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过程中,由于他人的妨碍、阻止性行为致使著作权人无法或者不能行使著作权或者实现基于著作权所产生的利益。其次,该种行为形态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他人实施的妨碍、阻止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不作为义务,在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只要违反了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论该种行为是较长时间的妨碍,还是较短时间的妨碍,也不论其妨碍行为是自始非法,还是嗣后非法,都属于违法行为。再次,该种行为形态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即他人实施的妨碍、阻止等不法行为导致了对著作权人著作权侵犯的后果。最后,该行为形态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非法阻止作者通过合法途径发表、出版其作品;非法阻止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非法妨碍、阻止作者修改作品;非法妨碍、阻止作者按照其意志通过各种方式自由使用其作品;非法妨碍、阻止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获得报酬;非法妨碍、阻止作者转让其著作权;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间对其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却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或者阻止他方以该著作权中应属该他方的财产权部分设定权利质押;职务作品的作者所在单位在作品完成的2年内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品,却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阻止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并因此而使作者无法获得报酬,等等。

  为了能够深刻理解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概念,可以对以上三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作一比较。一般说来,这三种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在本质上都属于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不法侵犯行为,此为它们的相同点。但是,它们也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人(侵权人)主观上都是故意,既可能出于侵权人自己获利的主观目的,也可能不是基于自己获利考虑而出于其他非获利的主观目的,如妒忌、报复、压制等恶意。不法使用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和不法享有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但主要都是出于实现自己利益而实施某种侵犯著作权上著作权的行为。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都是侵权人通过实施某种妨碍、阻止性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不能或者无法行使和实现著作权。不法使用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和不法享有型侵犯著作权行为都是侵权人通过直接实施某种使用作品或者享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侵犯著作权。第三,行为后果不尽相同。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是通过某种妨碍、阻止性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不能或者无法行使或实现其著作权,进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从侵权行为与其侵权客体的关系看,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即通过妨碍、阻止行为而导致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无法行使和实现,进而导致对著作权的侵害,但是侵权人本人却不一定能够由此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不法使用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和不法享有型侵犯著作权行为是通过实施某种使用作品行为或者享有某种著作权利的行为而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从侵权行为与其侵权客体关系看,侵权行为具有直接性,即不法行为直接导致著作权受到侵害,而且其结果是侵权人必定获得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某种利益。第四,侵权人与著作权人(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由于妨碍、阻止著作权人行使和实现著作权,通常要利用一定的有利条件、优势或特定关系才能实现,因此,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常常发生于侵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行政、业务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场合,如著作权共有关系、职务作品关系、领导关系、上级关系、业务主管关系、业务合作关系等。不法使用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和不法享有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可能发生在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特定的法律、行政、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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