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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09 16:02

一、引言

  在1990年12月1日以前,美国对非实用性建筑纪念物以外的建筑物设计,没有提 供明确的保护。自该法生效之日,包含“建筑作品”著作权能力规定的立法开始实施。建筑作品法(下称建筑作品法)修正了1976年的著作权法,以 满足美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签字国义务的要求。这部新法创立了受保护对象的独立类别,限定为:

  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 方案或者设计图。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

   解释建筑作品法提供保护的范围的判决只有少量报道。到目前为止,法院一直适用有效性、侵权及损害的传统理论处理关于建筑作品的案件。虽然如此,鉴于国会 和版权局规定的限制,从业者应当认识建筑方案和设计图保护的历史发展,以预测在第102条(a)款(8)项下建筑作品可获得保护的范围。

  二、对建筑方案和设计图保护的历史发展

   在著作权法的前200年和伯尔尼公约的前100年间,美国不承认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790年的著作权法对地图、图表和著作提供著作权保护。至 1870年,受保护对象的目录已被扩展至意图作为纯艺术作品被完成的图案、模型或者设计。1909年著作权法将受保护对象重整为十一类,包括“艺术作品, 作为艺术作品模型或者设计”以及“具有科学性或者技术性的设计图或者塑造作品”。1976年的著作权法进行了整体修订并创设了七类符合保护条件的法定对 象,且为列举类别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下了定义。在1988年,伯尔尼公约施行法对“图画、地理及雕塑作品”的限定加上了一条“建筑设计”的附注。不管怎 样,直至建筑作品法之前,建筑作品不像非实用性建筑纪念物那样在联邦著作权法下被明确地保护。

  解释著作权法下作品可获得保护的范围的 第一个重要案件,是最高法院审理的Baker诉Selden案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作出了里程碑性的判决。2关于此案,法院表示了此种忧虑:如果著作权的 保护扩及于作者著作中表达的思想,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将会重叠。法院解决这一问题是借助现在众所周知的“思想/表达” (“idea/expression”)分立理论实现的,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只能扩及于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的运用。任何过大的保护将会侵犯 专利权法替思想与方法的保护所建立起来的独占领域。

  在通常情形下,建筑师的建筑物设计将不能满足专利权法所强调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 性的要求(the demands of novelty and nonobviousness)。相伴而来的是,建筑师转而求助于著作权法来保护他们 思想的表达形式。对建筑师们而言,Baker案中代表的问题是,建筑方案的经济价值不在于复制和出卖该方案的排他性权利,而在于以表达在该方案中的思想建 造建筑物。尽管1909年的著作权法承认建筑方案与方案中描绘的结构在法理方面的区别,前者是受保护的,后者则不受保护,但法院继续力主在前述Baker 案中预言的“思想/表达”分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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