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琼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女,192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临高县食品厂退休工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X镇发豪小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3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农业研究所教授,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某,,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许某,临高县建设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上诉人桂某、王某、林某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于2002年5月24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赵立
审判员:马历
代理审判员:林某冰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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