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0  当事人:   法官:岳修文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伟,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卫,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1日,张某某、宋某签订售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宋某同意将位于巩义市X街道办事处外沟村X巷X排X号二楼南户房屋一套,以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某,宋某同意将原购房协议收条一同交给张某某,以此为购房凭证;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房产证由张某某办理,房款一次性付清等,张某某、宋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某交付宋某购房款6.6万元,宋某给张某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张某某购房款陆万陆仟元整。收到人宋某。2007.3.31.”。2007年4月6日,张某某搬入该房屋中居住,2008年12月份,张某某因用水、用电问题找宋某协商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张某某系巩义市X镇X村人,宋某卖给张某某的房产系张文杰在巩义市X街道办事处外沟村X巷X排X号审批的一块宅基地上建造的一座楼房中的二楼南户房产,宋某于2000年6月26日以5.5万元的价格,从王岩手中买取,王岩与宋某签订有售房协议。同时,宋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1997年3月23日张素平收王岩7万元现金的证明。张素平系张文杰的姐姐。

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宋某卖给张某某的房产,是属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宋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变相出卖宅基地的行为,而宋某不是该房产所在宅基地使用人,张某某、宋某和该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张文杰,也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宋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的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某、宋某之间的买卖行为系无效行为。由此,宋某基于该买卖协议从张某某处得到的购房款6.6万元和张某某基于该协议从宋某处得到的房产一套,双方均应相互返还。所以,张某某要求依法确认张某某、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宋某返还其购房款6.6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从张某某、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可以看出,宋某将本案争议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时,该房产没有房产证明,这一点是双方共知的事实,张某某明知该房产没有房产证明,而双方仍进行了买卖行为,对此后果双方均有过错,所以张某某请求的购房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宋某于2007年3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6.6万元,同时原告张某某将所购房屋交付被告宋某;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宋某各承担725元。

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宋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宋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某答辩称: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不能买卖;宋某将房屋出卖给我,我起诉宋某没有错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宋某出售给张某某的房屋是农村X组织的土地上建造的,宋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