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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7-12  当事人:   法官:胡卫军   文号:(2009)卫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平顶山市X路众蓝网吧盗走被害人何某某价值900元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部,销赃得款550元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作案现场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09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卫军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虎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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