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8-25  当事人:   法官:金莙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8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大周各庄满族村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上诉人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康天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梁睿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艾陆、被上诉人博康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某、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拓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英拓公司承揽内蒙古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一期工程中光缆安装工程。合同生效后,英拓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博康天成公司以工程未经丰镇公安局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2007年12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博康天成公司尚欠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x元,并经博康天成公司签字确认。经查,英拓公司承揽的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整体虽未进行验收,但丰镇市公安局已将该设备投入正常使用达一年之久,现设备已过质量保证期,在使用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康天成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

博康天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一、根据博康天成公司与英拓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验收以施工图以及文字说明、图纸签字、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增加减少的节点书面说明、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定为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图纸由英拓公司负责编制。到目前为止,博康天成公司未收到英拓公司的施工图纸,所以博康天成公司认为该工程未完工。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英拓公司承担其分包工程的验收工作,至今博康天成公司尚未收到英拓公司承担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严重影响了博康天成公司总包工程的验收工作,给博康天成公司造成了损失。二、2008年9月,在英拓公司分包工程迟迟不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博康天成公司为不影响总包工程的验收工作,便决定向内蒙古相关单位申请进行总包工程验收,为此向英拓公司索要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但英拓公司无理拒绝,致使工程中光缆铺设部分无法验收,造成丰镇市公安局不能依据合同支付博康天成公司合同中关于光缆的所有款项,给博康天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英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30日,博康天成公司(甲方)与英拓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内蒙古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程开工日期是2007年7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是2007年10月30日。本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完成全部工程量,丰镇公安局验收合格。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日期起计一年,光缆预期使用寿命为25年。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工程验收以施工图纸以及说明、图纸签字、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增加减少的节点书面说明、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竣工图纸由乙方负责编制,乙方编制的竣工资料符合电信行业相关标准。满足验收要求,并配合项目整体验收。合同第六条约定,签订合同即支付材料款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主要材料(80%的光缆)到场,甲方支付给乙方一张材料款的50%的延期支票(指支付到60%,按初步预算价格,见附表),延期为一个月。在工程完工,按实际发生决算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材料款到90%。余款在验收后的3个月内付清。工程施工部分付款:签订合同的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付款,工程开工,按预计工程进度大约做到60%依据所投进度支付到60%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实际工作量总造价90%。10%尾款在一年保修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乙方应在工程结束后负责提供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英拓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07年12月21日,博康天成公司员工段某某在《分批付款记录》上签字确认,该《分批付款记录》中确定合同总款项为x元,其中施工费为x元,材料费x元。合同款项已付:x元,扣除施工费质保金为x元。

庭审中经询问,博康天成公司表示截止至2007年12月14日,共向英拓公司给付工程款x元。英拓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再询,博康天成公司表示英拓公司未交付竣工图纸,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亦未经过丰镇市公安局验收。英拓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英拓公司提交的2007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光缆主材清单、分批付款记录、工程量记录,博康天成公司提交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内蒙古安防中心安防工程检验提交资料审查表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英拓公司是否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对此该院分别予以论述。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博康天成公司表示英拓公司未能交付竣工图纸。经庭审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第5.3条及8.5条均约定由英拓公司负责编制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因此该院认定编制竣工图纸并向博康天成公司交付为英拓公司的合同义务。英拓公司虽表示已向博康天成公司交付竣工图纸,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博康天成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该院认定英拓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材料款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即支付材料款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主要材料(80%的光缆)到场,甲方支付给乙方一张材料款的50%的延期支票(指支付到60%,按初步预算价格,见附表),延期为一个月。在工程完工,按实际发生决算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材料款到90%。余款在验收后的3个月内付清”;工程施工部分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的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付款,工程开工,按预计工程进度大约做到60%依据所投进度支付到60%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实际工作量总造价90%。10%尾款在一年保修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根据庭审查明,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均确认工程总款项为x元,其中材料费为x元,施工费为x元。博康天成公司已付款x元,经计算,博康天成公司已付至材料款的90%,付至工程费的60%。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博康天成公司继续支付剩余10%材料款及40%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工程验收后”。经询问,英拓公司表示工程已经验收完毕,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博康天成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故该院认定《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继续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英拓公司无权主张博康天成公司继续付款。

综上所述,英拓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继续付款条件已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约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该院对英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英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英拓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英拓公司已向博康天成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相关文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八章第六条关于乙方接受甲方监督与管理,对外一致以甲方身份出现,配合协调用户认可签字等事宜的约定,可以明确在此工程中英拓公司无与用户(业主)就工程任何事项以英拓公司身份进行协商、协调的权利。验收事宜由博康天成公司与丰镇公安局沟通进行,英拓公司无提供验收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二、一审法院认定“继续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错误。《工程施工合同》第四章第三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日期起计壹年,第四章第二条约定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完成全部工程量,丰镇公安局验收合格。根据2007年12月21日双方签署的《分批付款记录》(付款情况说明)所列质保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的条款,足以证明英拓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条款完成了全部施工,博康天成公司确认该工程自2007年12月1日已经进入质保期,这足以证明该工程已经具备了继续付款的条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博康天成公司支付英拓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英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2009)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并运转良好;

二、(2009)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并运转良好;

三、丰镇市政府网页报道,证明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并运转良好;

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一册,证明竣工验收的一些数据和文件;

五、有商士阳签字的设施/材料验收单一套,证明整个施工的过程;

六、合同工程计量报审单,证明本案所涉工程于2007年8月7日至9月15日验收完工;

七、图纸三份,证明系依据此三份图纸进行的施工确认。

博康天成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英拓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根据博康天成公司与英拓公司所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之约定,英拓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根据业主签字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工程验收、根据施工图纸验收。英拓公司虽然进行了施工,但是至今博康天成公司没有看到施工图纸,更谈不上图纸经过业主确认,博康天成公司认为英拓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竣工日期是指完成全部工程量,丰镇公安局验收合格,虽然博康天成公司核算了英拓公司的施工工程量,但是至今未接到应该由英拓公司提供的业主验收合格的报告,因此不能认定英拓公司进行的施工已经竣工。三、英拓公司未履行应尽义务,工程迟迟不能竣工,严重损坏了英拓公司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博康天成公司保留反诉的权利。四、在英拓公司迟迟不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博康天成公司为不影响总包工程的验收工作,便决定向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单位申请进行总包工程的验收,博康天成公司向英拓公司索要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但是英拓公司无理拒绝,致使工程中光缆铺设部分无法验收,造成丰镇公安局不能依据合同支付博康天成公司关于光缆的所有款项。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要求,技防系统建成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x-2004)第524页第八章验收条件和验收组织的8.2.1款规定,工程调试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按照表格8.2.1的要求做好运行记录,才可申请验收。博康天成公司至今未收到英拓公司的施工图纸,故无法进行验收。六、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1.2款的规定,分包工程总造价的10%在工程结束1年,保修期满后付清,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日期起1年,本案工程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制验收,并未进入保修期。

博康天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加盖有丰镇市公安局公章的丰镇公安电视监控系统报价清单两页,证明前述清单中没有英拓公司所作工程的内容,英拓公司所作工程没有进行验收;

二、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英拓公司没有在验收现场,没有进行验收,段某某曾经向英拓公司索要图纸,但被拒绝。

各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下列证据持有异议:

博康天成公司对英拓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五、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三、七的真实性不认可,并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丰镇公安局没有验收资格,必须是其上级主管单位才有验收资格。英拓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两份公证书,系公证机关出具,博康天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英拓公司提交的证据四、五、六,博康天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英拓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七,未经博康天成公司签字确认,在博康天成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博康天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英拓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博康天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英拓公司认为该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对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博康天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英拓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博康天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因证人并未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且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前述形式上真实的证据能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2007年7月30日,博康天成公司(甲方)与英拓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英拓公司承接内蒙古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附挂光缆和管道光缆施工安装。工程量决算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签证、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经审核的甲方现场签证。博康天成公司继续支付剩余10%材料款的付款条件为工程验收后三个月,支付剩余30%施工费的付款条件为“工程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施工费的付款条件为一年保修期结束后。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均确认工程总款项为x元,其中材料费为x元,施工费用为x元。博康天成公司已付款x元,经计算博康天成公司已付至材料款的100%,施工费的约71.97%。

二审审理期间博康天成公司明确表示英拓公司未提交的图纸为线槽管道布线图,本案所涉工程未验收就是因为英拓公司未提交线槽管道布线图。

二审审理期间博康天成公司称内蒙古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除英拓公司所承接的光缆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已验收完毕。为验证该说法的真实性,本院要求博康天成公司提交内蒙古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的验收报告。博康天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2008年10月10日加盖有“内蒙古安防中心检验专用章”的内安检(一)第x-X号《检验报告》(共9页)。前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工程名称:内蒙古丰镇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单位:丰镇市公安局,承建单位:博康天成公司,受检单位:丰镇市公安局,检验类别:委托检验。博康天成公司称该《检验报告》第7页线缆敷设检验中涉及的光缆部分系英拓公司承接,该《检验报告》的其余部分并不涉及英拓公司承接的工程。《检验报告》第7页的检验结果均为:“符合要求”。英拓公司对该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称其承接的工程就是光缆部分,该份《检验报告》可以证明英拓公司所承接光缆工程合格。由于该《检验报告》载明的英拓公司所承接工程的检验结果与博康天成公司陈述的英拓公司所承接的工程未经验收不一致,本院要求博康天成公司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博康天成公司解释称内蒙古安防中心是受委托检验机构,其职能就是检验丰镇公安电视监控系统报价清单中涉及的部分,由于内蒙古安防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误写成了检验结果符合要求,领导怕担责任,内蒙古安防中心现在不给出具说明,博康天成公司正在和内蒙古安防中心进行协商。英拓公司对博康天成公司的此种解释不予认可,并称其所承接的工程已经进行了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审审理期间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对于本案所涉工程应该由内蒙古安防中心检验均无异议。

另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的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技防系统建成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在二审各自提交的形式上真实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各自的主张。英拓公司在二审提交证据一、二、四、五、六证明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技防系统建成以后,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本案所涉的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所称的技防系统。英拓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本院对英拓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前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博康天成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一,证明丰镇公安电视监控系统报价清单中没有英拓公司所作工程的内容,英拓公司所作工程没有进行验收,本院认为前述证据的名称为丰镇公安电视监控系统报价清单,该证据从内容上看无法体现与博康天成公司关于英拓公司所作之工程未经验收之主张的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均确认工程总款项为x元,其中材料费为x元,施工费用为x元。博康天成公司已付款x元,经计算博康天成公司已付至材料款的100%,施工费的约71.97%。《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博康天成公司继续支付剩余10%材料款的付款条件为工程验收后三个月,支付剩余30%施工费的付款条件为“工程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施工费的付款条件为一年保修期结束后。对此,本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10%材料款的付款条件即工程验收后三个月,支付剩余30%施工费的付款条件即“工程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均已成就,支付剩余10%施工费的付款条件即一年保修期结束后尚未成就,理由如下:一、二审审理期间英拓公司与博康天成公司对于本案所涉工程应该由内蒙古安防中心检验均无异议。二、二审审理期间博康天成公司称内蒙古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除英拓公司所承接的光缆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已验收完毕。为验证该说法的真实性,本院要求博康天成公司提交内蒙古丰镇市平安城市监控工程的验收报告。博康天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2008年10月10日加盖有“内蒙古安防中心检验专用章”的内安检(一)第x-X号《检验报告》。博康天成公司称该《检验报告》第7页线缆敷设检验中涉及的光缆部分系英拓公司承接,该《检验报告》的其余部分并不涉及英拓公司承接的工程。《检验报告》第7页的检验结果均为:“符合要求”。本院要求博康天成公司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博康天成公司解释称内蒙古安防中心是受委托检验机构,其职能就是检验丰镇公安电视监控系统报价清单中涉及的部分,由于内蒙古安防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误写成了检验结果符合要求,领导怕担责任,内蒙古安防中心现在不给出具说明,博康天成公司正在和内蒙古安防中心进行协商。本院认为该解释并不足以否认《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故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工程的验收日期为2008年10月10日,保修期应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09年10月10日止,因此本案所涉工程尚未经过保修期,博康天成公司支付10%剩余施工费的条件尚未成就,但支付其余款项的条件均已成就。由于博康天成公司已付款x元,经计算博康天成公司已付至材料款的100%,施工费的约71.97%,除10%剩余施工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外,博康天成公司尚欠英拓公司工程款x元。

本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英拓公司是否向博康天成公司交付了线槽管道布线图。对此,本院认为,英拓公司已经交付,理由如下:一、二审审理期间博康天成公司明确表示英拓公司未提交的图纸为线槽管道布线图,本案所涉工程未验收就是因为英拓公司未提交线槽管道布线图。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内蒙古安防中心检验合格,博康天成公司所述的因英拓公司未提交线槽管道布线图所以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二、本院查明的事实亦与博康天成公司在一审中陈述的2008年9月,在英拓公司分包工程迟迟不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博康天成公司为不影响总包工程的验收工作,便决定向内蒙古相关单位申请进行总包工程验收,为此向英拓公司索要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但英拓公司无理拒绝,致使工程中光缆铺设部分无法验收的事实相矛盾。三、本案中英拓公司虽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博康天成公司交付了线槽管道布线图,但是博康天成公司却未对如果英拓公司不提交线槽管道布线图本案所涉的工程的光缆施工为何却被验收合格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博康天成公司陈述不一致的情形下,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英拓公司已向博康天成公司交付了线槽管道布线图。

综合上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四万二千七百三十一元;

三、驳回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元,由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由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六十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六十元,由北京博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九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由北京英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莙

代理审判员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梁睿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