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丰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甲,男,1982年生。
被告夏某某,女,1969年生。
被告周某乙,男,1965年生,系被告周某甲、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2月26日,被告周某甲与原告下属杨庄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x元,期限为1年,月利率9.3‰,逾期日利率0.465‰,由被告夏某某、周某乙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周某甲对该借款清息至2006年9月26日。债务到期后,被告周某甲至今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周某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73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1月27日),2、被告周某乙、夏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经济困难,要求缓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甲于2010年6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x元,利息7345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3‰顺延计算至2010年6月18日前的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周某乙、夏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三被告于2009年8月25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文卿
代理审判员程显博
人民陪审员王世荷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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