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时间:2009-06-05  当事人:   法官:王广存   文号:(2009)东民初字第3504号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功,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承鹏,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广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被告声明其知悉并保证遵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被告的申请经审核获得批准,并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x的广发信用卡。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后,原告每月向被告发出对账单催收,但被告截至2009年3月6日共拖欠原告本金8743.84元、利息1753.04元、超限费200元、滞纳金2020.47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欠款共计x.35元,并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比例向原告支付自2009年3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被告的相关材料后,认为被告符合开卡条件,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x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此后,被告持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09年3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743.84元、利息1753.04元、超限费200元、滞纳金2020.47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本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杂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对账单、欠款明细表及原告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超限费、滞纳金的标准,故原告依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某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二○○九年三月六日的借款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共计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七元三角五分;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自二○○九年三月七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超限费、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五十九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广存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黄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