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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张某丙、刘某等人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案

时间:2002-07-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刑二终字第2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晋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生,男,60岁,汉族,初中文化,系小店区X乡X村委会主任。住该村。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83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01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5年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因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0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01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乙,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2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01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1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8月10日被假释。2001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1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丁,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3年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X号。2001年8月10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张乙、刘某、赵某、梁某、付某、李某、张丁、王某等犯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张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生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

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太镜

代理审判员郭文明

代理审判员张继平

二○○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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