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余x诉赵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姐姐),X年X月X日生,住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诉称,原、被告在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婚姻基础差,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和兴趣,婚后矛盾不断,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谩骂原告及原告母亲,并动手打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赵x辩称,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八年,感情基础深厚。婚后被告确与原告父母相处不睦,但原、被告二人之间并无矛盾,现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受其母亲和姐姐唆使,只要原告母亲不参与,夫妻还是能和好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较好。2005年被告流产,之后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睦。2010年5月5日原、被告同往杭州旅游,2010年5月19日原、被告为经济等发生争执,被告遂回娘家居住。2010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间尚有感情,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八年,在共同生活中亦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间主要矛盾是因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睦引起,今后只要原、被告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目前的家庭矛盾,共同努力、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有望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到破裂之程度,原告目前坚持离婚,尚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