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XX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8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本案于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冒用黄某乙名义,分别向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申领得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为x、x、x,随后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截至2008年9月,累计透支消费人民币15,25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某的多次在案供述,被害人黄某乙陈述,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书、消费明细及信用卡申请资料,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2008)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09年6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罗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郭蕾

书记员王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诈骗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