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副厂长,住(略)。
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丙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略)。
本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于2004年3月8日以其与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经过法庭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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