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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开车路经宝丰县X镇X村西的平临高速与郑石高速互通立交桥下时,盗窃高速公路隔离栅五块。经评估,被盗的隔离栅价值4950元。案发后,隔离栅被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评估鉴定书、周庄派出所证明、发破案经过、平临高速公路证明、省交通厅文件、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清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人宋某某、张某某、尤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赃物全部退回,被害人未受到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马占西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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