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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11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行初字第1137号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X层-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02。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种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武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种子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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