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X层-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02。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种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武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种子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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