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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诉微软公司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368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3689号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双翎院内。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筱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易电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筱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瑞德蒙微软路(x,x,x,U.S.A.)。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希格玛大厦六层。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易电子公司诉被告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易电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易电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易电子公司撤回对被告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易电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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