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元亨利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略)-1。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卷烟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石家庄卷烟厂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又以无效宣告请求人石家庄卷烟厂向其提出了撤回对第x.X号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为由,于200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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