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张某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007)高行终字第3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元亨利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略)-1。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卷烟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石家庄卷烟厂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又以无效宣告请求人石家庄卷烟厂向其提出了撤回对第x.X号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为由,于200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