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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35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3520号

原告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工业园X号厂房X单元。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维纳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X号。

被告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AX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志红,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由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832元(已交纳);诉讼保全费430元,由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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