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西区X路南。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巴庄子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波,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乡永合庄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陈荣军
人民陪审员方琪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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