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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香港)顺谊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588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883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武,北京市广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顺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X街X号南联工业大厦X楼B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被告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经理。

被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香港)顺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被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以本案主要被告(香港)顺谊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对本案的诉讼失去实际意义为由,于200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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