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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妇女杂志社诉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54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470号

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中兴嘉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常务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南菜园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

被告北京奥通合创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乡。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奥通合创商贸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于200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奥通合创商贸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其理由是:被告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且原告无法查找到二被告的确切营业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职业女性杂志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由职业女性杂志社负担14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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