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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东影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6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影光盘厂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九龙官塘鸿图道X号奇胜亚洲工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被告北京海淀图书城电子科技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于2003年1月23日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影光盘厂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图书城电子科技书店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被告东影光盘厂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0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影光盘厂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图书城电子科技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影光盘厂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图书城电子科技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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