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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与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4)一中民终字第37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终字第3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西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简称红楼计算机研究所)因与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紫金光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罗轶及被上诉人紫金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长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侵权软件;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拒不履行此义务,本院将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计算机世界》上,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四万四千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2003年3月13日,紫金光公司购买方正x软件1套,价格x元”事实缺乏依据,一审在酌定赔偿额时,受到这一错误事实的影响,未能对赔偿数额做出正确的判决,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对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方正PSP照排系统软件、北大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文合软件1.1版以及飞腾软件4.0版享有著作权。紫金光公司未经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许可,在其照排机中安装使用了1套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3套方正PSP照排系统软件、1套北大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1套方正文合1.1版和2套飞腾软件4.0版。紫金光公司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

在本院确定以上事实的基础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删除未经许可而安装的涉案软件;

二、被上诉人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向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支付人民币五万元(包括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零二元及财产保全费一千八百一十八元,共计八千二百二十元由被上诉人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零二元,由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和被上诉人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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