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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4-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府刑初字第78号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略)。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1日因贩卖毒品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04)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三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郝某来到杜明祥(已判刑)家里,让杜明祥到山东省运完煤返回时给他拉100件安纳咖,每件挣运费10元,并给杜明祥放下人民币(略)元,让杜明祥接货后付款,杜明祥同意。6月3日,杜明祥开车从山东省返回河北省鹿泉市金鹿加油站时,给郝某打电话告诉了其所在具体位置。经郝某联系,三个不认识的人开车送来了安纳咖,杜明祥把安纳咖装好后,将款付给来人。当日下午回到府谷,又于郝某联系,郝某当晚送往准旗沙圪堵镇。晚上9时,杜明祥开车行至府谷古城乡附近时,与等候在那里的郝某、高万(不批捕)相遇,郝某让高万给自己押车,并让杜明祥在古城兽医站给站长白四(不起诉)卸货20件,郝某先行逃走。杜、高在古城兽医站给白四卸安纳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03年12月30日,被告人郝某投案自首。基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同时提交了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郝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4日,被告人郝某来到杜明祥家里,说他已在河北省鹿泉市联系好100件安纳咖,让杜明祥送完煤返回时给他拉回来,每件挣运费10元,并放下(略)元人民币,让杜明祥接货后将款付给来人,杜明祥同意。6月3日,杜明祥开着一辆解放142带挂车(车牌号蒙(略))从山东省送煤返回河北省鹿泉市金鹿加油站时,打电话告诉了其所在的具体位置,接着经郝某联系,三个杜不认识的人开着一辆福田车送来了100件安纳咖,计4万支,每支为20ML。杜明祥把安纳咖装好付款后,于当日下午6时到达府谷。杜明祥又与郝某联系,郝某杜将安纳咖当晚送往准旗沙圪堵镇。晚9时,杜明祥开车行至府谷县X镇附近时,与等候在那里的郝某、高万(不批捕)相遇,郝某杜明祥、高万给古城兽医站站长白四(不起诉)卸20件安纳咖,后自己离开。杜明祥、高万在给白四卸安纳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03年12月30日,被告人郝某向府谷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罚没物资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将安纳咖4万支及运输安纳咖的解放142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2、提取、扣押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向杜明祥、白四分别提取安纳咖的情况。

3、安纳咖照片经当庭辨认,被告人对此无异议。

4、白四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郝某给其贩卖20件安纳咖以及杜明祥与高万给其卸安纳咖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5、高万的讯问笔录,证实受被告人郝某雇佣,他和杜明祥给白四卸安纳咖的事实。

6、府谷县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兽用安纳咖管理的通知”的文件。

7、抽样记录,证实对所查获的安纳咖抽样作为检验样品,进行鉴定。

8、毒品鉴定书证实通过鉴定,由被告人郝某贩卖杜明祥运输的安纳咖含咖啡因成分。

9、府谷县人民法院(2002)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杜明祥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10、被告人郝某在府谷县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证实被告人郝某主动投案自首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明知安纳咖属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郝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贩卖的安纳咖并未流向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6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苗俊清

代理审判员王娜

代理审判员李向奇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姬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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