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编辑部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河北万利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乙,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河北万利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福建省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248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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