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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谢某离婚案

时间:2004-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039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阿城市医保大药房,现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市贯通购物广场,现住(略)。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无子女,后因夫妻两地分居,渐起分岐,引至感情不和,故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家中财产:34寸创维彩电1台、新飞冰箱1台、三星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原告杨某所有,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餐具1套、被褥4套和其它生活用品归被告谢某所有,各人衣物归个人;

三、上述第二项定于2004年9月5日前执行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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