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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123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2365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河北音像出版社。

被告北京东苇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路(科技大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音像出版社、北京东苇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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