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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62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6285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

被告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被告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被告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对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被告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一千一百四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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