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黑龙江省书画院艺术委员会主任,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X号楼X室。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黑龙江省冰城画廊创作员,住(略)(44),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X号楼X室。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书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书店部门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书店部门经理,住(略)。
被告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社长。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燕,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魏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0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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