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街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侵犯专有使用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5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27.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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