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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诉中国邮政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57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5735号

原告崔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沈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国邮政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X号禾田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社长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编辑部主任,住(略)。

原告崔某甲诉被告中国邮政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被告中国邮政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甲诉称,被告中国邮政报社未经许可,在《中国邮政报》和该社网站上刊载了我享有著作权的反映刘涌黑社会团伙情况,编入《黑枭》一书中的纪实文学作品。报社为该文加了大标题《中国铲黑第一案》,并对小标题有所改动。该社的行为超出了转载范围,侵犯了我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邮政出版社:1、停止侵权,删除网站内容。2、在《中国邮政报》及该社网站首页上公开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4、承担我为本案支出的路费、复印费、公证费、住宿费等合理开支3943.2元。

被告中国邮政报社辩称,《黑枭》一书由中国言实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委托我社在《中国邮政报》的周末版对该书进行无偿宣传。我社于2002年3月9日以文摘形式刊登,注明了该书的相关资讯(封面、作者、出版社、定价等),并将报纸内容上传到我社网站,供读者对报纸内容进行检索。我社在刊登该书内容时,不知道言实出版社与崔某甲有版权纠纷,从版权页标注的信息看,该书属于国家正规合法出版物。我社对该书的宣传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侵犯崔某甲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崔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甲于2003年10月21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言实出版社等三被告,以确认言实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的《黑枭》一书侵犯其著作权。沈阳中院在判决书中确认崔某甲享有《黑枭》一书中使用的刘涌一案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擅自变更了约定的出版形式出版《黑枭》一书,侵犯了崔某甲的署名权(该书为崔某甲署名为“亚斌”,并另行增加了编辑的姓名)、复制权、发行权。

2005年11月30日,崔某甲委托辽宁省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12项网页刊载内容进行公证,其中第2项和第3项为《中国邮政报》网站,网址为//www.x.com.cn。《中国邮政报》自创刊后的全部报纸内容均可在网站中查到,其中2002年3月9日(总第279期)周末版第五版“中国书报刊博览”栏目中,刊登了《黑枭》一书中有关刘涌一案纪实文学的四个标题段落,约8000字的原文摘录,报社自加题目《中国铲黑第一案》,小标题稍加变动,将第三段落“刘涌写完遗书之后”改为“刘涌写下遗书”,第四段落“自杀未遂”改为“黑枭自杀未遂”。该版在页末刊登了《黑枭》一书封面的图片,注明该书的作者、出版社和定价。其中所注定价为21元,该书实际价格为1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崔某甲提交的《黑枭》一书部分内容、(2003)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5)沈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对以上证据,中国邮政报社没有提出异议。该社表示,当时言实出版社人员与该社编辑达成一致,由《中国邮政报》刊登该书的部分内容,同时刊登该书的介绍进行宣传,双方均不收取费用。《黑枭》一书是正规出版物,报社刊载上述内容时崔某甲尚未起诉请求对该书内容确权,报社无从知道该书内容侵权。该社称与言实出版社并未因此事签订合同,当时负责的报社编辑现已离开单位,该社无法对上述情况举证。

原告崔某甲还提交了其为此次诉讼支出费用的相关票据,包括其与崔某乙两次来京的住宿费、车费、变更车次的退票费、餐费、复印和查询费、邮寄费共计3229.8元,另有公证费840元的票据(含光盘刻录)。鉴于本案涉及的公证项目占该公证书内容12项中的2项,其余均为在其他网站查询,与本案无关,本案中能够认定的公证费亦应按实际涉案比例计算,折合人民币140元。对上述证据,中国邮政出版社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中国邮政报社提交了刊载《黑枭》一书内容的2002年3月9日《中国邮政报》第五版复印件,崔某甲对此未提出异议。对于将该书定价18元的价格写为21元,该社表示是标注错误。崔某甲表示该社有因此营利的问题,但该报没有刊载任何关于该书邮购或订购的信息。

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还有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同时,经庭审核实,中国邮政报社系《中国邮政报》的出版单位,该报公开发行,每份1元,但不在市面报摊销售,主要面向邮政系统内部,版面登有广告。中国邮政网是政府网站,由中国邮政报社代管。崔某甲亦认可该报无法在报摊购得,其为得到该报作为证据,以证实该报所属出版单位的事实,曾到中国邮政报社内索取报纸。

本院认为,经生效判决确认,崔某甲系刘涌案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作品。

中国邮政报社在《中国邮政报》版面刊登《黑枭》一书中关于刘涌案的部分内容,并将报纸内容全部上传至该报网站。从形式上看,虽然报社确将《黑枭》一书的封面、出版社等情况同时予以介绍,但使用作品内容字数达到8000字,已经超出对图书一般性的介绍使用。该社称当时与言实出版社达成一致,免费为该书进行宣传,但未能对此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此说不予认可。中国邮政报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作者对于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依上述两项权利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中国邮政报社作为《中国邮政报》的出版单位和该报网站的管理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从网站移除上述作品内容。

中国邮政报社刊载上述作品时,崔某甲尚未就《黑枭》一书侵犯其著作权进行诉讼,该社当时不可能得知该书作者权利的真实状况,且该社对标题的使用和改动没有超出《黑枭》一书表达状态的正常范围,故该社当时的登载行为未对崔某甲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本院对于崔某甲请求确认中国邮政出版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中国邮政出版社应当在《中国邮政报》和报社网站上刊登声明,对所登《黑枭》一书内容的作者为崔某甲,登载内容侵权一节予以明确,以消除不良影响。

中国邮政报社在其所办报纸上实际使用了崔某甲的作品,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崔某甲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国邮政报》是主要在系统内部发行,不能在市面正常购得的报纸,网站的使用亦是将每期报纸内容全部上传以便检索,故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有限,过错程度一般。本院将根据上述侵权的过错程度及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崔某甲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崔某甲诉请保护的诉讼支出超出证据证明范围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崔某甲应为其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邮政报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移除在其网

站(//www.x.com.cn)上登载的二○○二年三月九日《中国邮政报》第五版《中国铲黑第一案》的全部内容。

二、被告中国邮政报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

《中国邮政报》上刊登、并在前款所述网站网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情况说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不良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国邮政报社负担。

三、被告中国邮政报社赔偿原告崔某甲经济损失及诉讼合

理支出费用四千九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崔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原告预交一千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邮政报社负担六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退回原告一百九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陈燕菊

人民陪审员王秋生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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