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恒置地方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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