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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诉北京博达智慧网络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2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2101-2103。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为民,上海市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达智慧网络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方广场W3座X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长通联合宽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方广场W3座X层906。

法定代表人伍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达智慧网络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长通联合宽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由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负担215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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