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聂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聂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某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胡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0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某诉称:2007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至期被告未还。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

被告胡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聂某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x元),借款期为三个月。”后至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本案原、被告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胡某出具给原告聂某的借条,合法有效,该借条足以证明其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期归还的事实。现借款已逾期,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也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可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原告聂某要求被告胡某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被告胡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陈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