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6年,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9月3日,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了女儿吴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不时发生争吵。2009年9月28日,黄某乙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某离婚,同年10月14日经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判决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和好。2010年4月20日,原告吴某某认为与被告黄某乙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女儿吴某随原告吴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郑小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武 民事 调解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