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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675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6758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技术学院副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家佳,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被告世纪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韩家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告为《x.5经典范例教程》、《x.0经典范例教程》、《x.1开发实例与技巧》、《x教程》、《x.0快速入门》五本书的作者,五图书共计2748.75千字。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上述五图书制作成电子书,收录进超星数字图书馆并通过超星数字图书网www.x.com进行传播,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元。

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侵权事实不清,超星图书网并不是所有图书全文下载,在超星图书馆不同的介质下会有所不同,原告无法证明我们提供了全文的下载。我方对有的图书是有授权的,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起诉的书籍中有的作者有3位,提供的声明不能证明著作权的转移,声明中的内容有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原告不能对该作品进行诉讼。原告未能证明赔偿标准的合理性,作者并没有很高知名度,几本书的内容指向单一,作品的创作难度很小,篇章、体例都是相似的,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该按照赔偿标准的最低限度赔偿。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袁某某是《x.5经典范例教程》的作者,该书共555.75千字,由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X年出版,定价36元。《x.0经典范例教程》由袁某某编著,由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X年出版,共计519千字,定价35元。《x.1开发实例与技巧》一书由袁某某编著,由电子工业出版社X年出版,共690千字,定价56元。《x教程》一书由袁某某著,由电子工业出版社X年出版,共666千字,定价32元。《x.0快速入门》一书由袁某某、陈亚敏、陈光编著,由科学出版社X年出版,共318千字,定价20元。2006年10月10日,陈亚敏、陈光分别出具说明,称已将其对《x.0快速入门》所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均转让给袁某某先生享有。

2006年10月23日,经原告申请,海淀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步骤和内容包括:

在计算机上建立“x”文件夹,并在其中分别建立“经典范例6.5”、“经典范例6”、“教程”、“开发实例”和“快速入门”子文件夹。

打开IE浏览器,登录互联网,输入//www.x.com,进入“超星数字图书网/全球最大的中文数字图书网”首页,点击“免费下载读书软件”链接,下载超星阅览器并进行安装。在首页页面输入用户名“yhdm”和密码“x”进行登录,点击“会员中心”,进入“用户信息—会员中心—超星数字图书网”页面,保存该页面;返回首页页面,在“文本图书馆”下面的“仅向会员提供检索服务”栏目中,输入“x”,点击“检索”按钮,弹出“数字图书检索”页面,点击“x.5经典范例教程”,弹出“超星阅览器x.91-[x.5经典范例教程]页面,继续点击“阅览器阅读”按钮,显示该书内容,再继续点击“图书”菜单下的“下载”选项,在自动弹出的“提示”窗口点击“购买”,在自动进入的“超星阅览器x.91-[超星服务]”页面中输入用户密码并点击“确定付费”按钮;在自动弹出的“下载选项”窗口中设置存放路径为“经典范例6.5”的子文件夹,点击“确定”按钮;自动进入“超星阅览器x.91-[下载监视]”页面下载该书全文,将该书全文下载到“经典范例6.5”子文件夹中,下载完后关闭下载监视页面。使用同样的检索操作方法,可全文下载“x.0经典范例教程”、“x教程”二书至相应的子文件夹。

返回首页页面,点击“出版社专卖店”栏目,在弹出的“超星出版社专卖店”页面中的“数字图书检索”栏目中输入“袁某某”,点击“检索”按钮,进入检索结果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x.1开发实例与技巧”,弹出“超星阅览器x.91-[x.1开发实例与技巧]”页面,显示该书内容,点击“图书”菜单下的“下载”选项,在自动弹出的“下载选项”窗口中设置存放路径为“开发实例”的子文件夹,点击“确定”按钮,自动进入“超星阅览器x.91-[下载监视]”页面下载该书全文,将该书全文下载到“开发实例”子文件夹中,下载完后关闭下载监视页面。相关网页显示该书的电子图书定价为14元。

返回首页页面,点击“征集作者授权”链接,弹出“超星数字图书网->版权声明”页面,保存并打印。版权声明中称:“……数字图书馆中的数字图书使用方式类似于传统图书馆,主要采用浏览和借阅为主,并采用先进的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限制打印、传播和永久下载。比如,一次打印不能超过10页,打印页上加有保护版权的标识。考虑到当前互联网带宽问题,允许读者下载到本地阅读,但下载到本地硬盘的资料是加密资料,只能读者本人在下载机器上阅读,不能传播。下载资料在读书卡过期或指定时间后自动失效,相当于传统图书馆的借阅和归还,读者对资料不拥有永久所有权……目前超星及各大图书馆正在做出努力,争取与每一位作者实现签约授权。但由于作品内容广泛,联系困难,还不能实现与所有作者全部签约。若有作品被各大图书馆收藏的作者仍未收到报酬,请与我们联系;如果您不希望您的作品以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为读者使用,请速通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从各大图书馆撤除您的作品,同时根据此前的作品使用情况向您合理付酬……”

返回首页页面,在“超星知识库”下面的检索栏目中输入“x.0快速入门”一书的章或节目录,根据该书章或节目录检索到该书全文内容,逐页保存在“快速入门”子文件夹中。

将上述文件夹中保存的图书内容选择部分进行打印,与相关书的对应页码内容一致。把“x”文件夹刻录至光盘。

经法院庭前对公证处封存的光盘进行勘验,其中《x.0快速入门》一书是全书逐页保存,每页都可打开阅读,但其他《x.5经典范例教程》、《x.0经典范例教程》、《x.1开发实例与技巧》、《x教程》四本书虽然可见整本书的目录,但均只能看到前17页的内容,同时每本书对应的子文件夹中均显示和全书页数相同的文件数目。双方对于勘验的过程和结果均无异议。

电子工业出版社(甲方)在2005年12月曾与世纪超星公司(乙方)签订《数字图书馆分许可协议》,甲方授权并许可乙方将甲方指定的已出版的纸质图书以电子图书的形式在互联网或局域网销售电子图书,为用户提供服务。甲方享有数字图书的定价权等权利,乙方拥有甲方授权图书的数字版的使用权,包括网上收费阅读、销售E-book、局域网电子图书销售等权利。2006年7月21日的《超星销售书单》中,载明合作的图书包括袁某某的《x.1开发实例与技巧》(电子书定价14)、《x教程》(电子书定价9.75)、《x.5教程》(电子书定价13)、《x.5实用教程》(电子书定价7.33)、《x.0教程》(电子书定价13)、《x.0入门教程》(电子书定价8)等书籍。

袁某某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000元,购买超星读书卡100元,支付交通费86元。袁某某与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一审终结后,袁某某支付代理费1万元。

另查,超星数字图书网(//www.x.com)的运营单位是世纪超星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五本书、陈光和陈亚敏的声明、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调查取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被告提供的数字图书分许可协议、超星销售书单,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袁某某作为本案涉案五本书的著作权人(其中《x.0快速入门》一书由袁某某、陈亚敏、陈光编著,但陈亚敏、陈光已将其对《x.0快速入门》所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均转让给袁某某享有,该转让合法有效,袁某某据此取得该书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公证书的相关情况看,被告世纪超星公司在其运营的超星数字图书网(//www.x.com)上使用或向用户提供了以上五本书的电子版。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辩称上述五本书已经获得了相关出版社等的授权,但相关出版社等的授权并不能等同于作者本人的授权,世纪超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相关出版社已经获得了作者对于图书电子版的授权,原告亦表示未曾就此许可过相关的出版社,故仍应认为世纪超星公司未经作者许可使用和传播了上述图书的电子版,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对于世纪超星公司辩称上述五本书只有一本是全文使用,另外四本书不是全文使用而是使用了前17页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公证封存光盘目前因为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只能看到四本书的前17页,但公证书中载明是“下载该书全文”、“全文下载”,光盘中各子文件夹中文件的个数与四本书各自的页数存在一定对应关系,被告世纪超星公司也确实提供相关电子书籍的网上销售并有相关电子书定价,故应得出世纪超星公司是全文使用了以上五本书的电子版的结论。

世纪超星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网(//www.x.com)中使用和传播上述5种图书的电子版。对于原告袁某某要求世纪超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考虑上述五本书的作品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世纪超星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原告袁某某的赔偿请求。原告世纪超星公司对于袁某某为本案所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网(//www.x.com)中使用《x.5经典范例教程》、《x.0经典范例教程》、《x.1开发实例与技巧》、《x教程》、《x.0快速入门》五本书的电子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九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袁某某自行负担三千零五十元(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颖

人民陪审员刘润澄

人民陪审员王谦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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