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考古学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金报兴图公司)、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善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考古学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报兴图公司与善智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考古学会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报兴图公司与善智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二十元,由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五十元收取,由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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